【卫生法研究中心】处方药将慎行

  新的《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》(2006年7月18日稿)(以下简称新《办法》)规定已经在国家食品药监局网站上公布, 相关意见和建议须在8月10日前反馈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法规处。新《办法》对处方药的流通进行了审慎规范。

    新《办法》第二十条中除了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外,还针对销售人员作出了严格规定,即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,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职在岗时,不得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。另外,从销售方式上来讲,新《办法》第三十三条和三十四条也分别进行了规范。前者针对单位或个人以商业为目的进行的搭售、买药品赠药品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赠送处方药的销售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;后者则对药品生产、经营企业、医疗机构的邮售、互连网交易等方式做出了规范,不得以上述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,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中国卫生法研究中心  曾华)

 

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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